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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流程 对房屋权利的审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0 14:34:11 人浏览

导读:

房地产交易流程对房屋权利的审查对房屋权利的审查如果仅仅是对上述五证的审查,并非已经完成了审查程序,有些时候开发商会将已经被抵押或者已经销售的房产进行销售。因此,购房时需对房屋的他项权利和房屋是否已经被销售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房屋权利的审查

  如果仅仅是对上述 “五证”的审查,并非已经完成了审查程序,有些时候开发商会将已经被抵押或者已经销售的房产进行销售。因此,购房时需对房屋的他项权利和房屋是否已经被销售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推荐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将于2008年7月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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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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