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应注意前期物业管理
导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但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予以明示并说明,使业主知道在将来的物业管理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若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部于2003年6月26日制定了配套规章《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招标和投标的方式、程序、内容及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都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对于前期物业管理,《天津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津条例》)的规定同《条例》基本是一致的,但对于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交接两个条例的规定都过于简单,不易操作。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开发商为了不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在房屋建好后而小区供水、供电、绿化等配套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匆匆交付业主,而此时物业公司由于交接手续问题却不能及时提供服务或匆匆接收小区又不能为业主依约提供服务,最后受到伤害的还是业主,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应找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从这一点考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必须也是必要的。(杨仲凯、杨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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