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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欺瞒手法强行促成交易,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0 10:59:05 人浏览

导读:

用欺瞒手法强行促成交易,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报实习生房颖2008-05-1914版:百姓心声读者卢小姐来电反映:今年3月31日,我在浦东南路上一家知名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付给中介公司2万元意向金,并单方面签了居间协议。协议约定卖方违约返还定金,买方违约

用欺瞒手法强行促成交易,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实习生房颖2008-05-1914版:百姓心声
读者卢小姐来电反映:今年3月31日,我在浦东南路上一家知名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付给中介公司2万元意向金,并单方面签了居间协议。协议约定卖方违约返还定金,买方违约则被没收定金。次日,我因故决定不买这套房子了,但经办的业务员极力劝说我不用急着拿回意向金,卖方还没有签居间协议。4月6日,我又去中介公司,他们以秘书不在、无法打开柜子为由拒绝归还我居间协议,后又称会派人去拿钥匙,但从业务员间的电话中我得知他们是去卖家签协议了。协议签完后,我不但拿不回意向金,还要承担巨额违约金。请问:中介公司这样做是否属于欺诈?3天内不准取回意向金的规定是否合理?在欺瞒我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
现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孙洪林主任答复如下:
按照卢小姐反映的情况来看,这家房产中介公司在为客户进行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
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并在居间成功后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的行为。《合同法》还规定,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例的居间协议中规定,卢小姐在支付意向金后的三天内不得取回意向金,否则应向中介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以及居间协议中规定当买卖双方任意一方不履行在协议生效后的15天内签订买卖合同的约定后,均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1%的居间费用。由此可见,中介公司提供的上述条款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排除了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并使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成功与否,其均能取得不低于房价1%以上的报酬。因此,该居间协议的上述内容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本案例的居间协议存在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例如,协议中约定当卖家违约不履行协议义务时,只是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家,并没有双倍返还的约定;而当买家违约不履行协议义务时,则要被没收定金。如此协议内容明显对买家不利,且是违反定金罚则法律规定的。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例中,中介公司显然没有向委托人卢小姐如实报告居间协议的订立情况,甚至发生在卢小姐索要居间协议时,临时安排工作人员前往上家家中去补签居间协议的情况。因此,如果因中介公司的上述不诚信行为导致卢小姐的2万元意向金被转为定金交付给上家而无法要回,卢小姐可以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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