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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细化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08:03:57 人浏览

导读:

3月1日起,《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规定》细化了居住房屋的租赁范围与条件,并对房东、中介及承租人都提出了相应的义...

  3月1日起,《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规定》细化了居住房屋的租赁范围与条件,并对房东、中介及承租人都提出了相应的义务要求。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3月1日起施行

  ·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

  ·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密密麻麻的隔板,东拉西扯的电线,门、窗、生活设施等公用……群租,是城市治理所遇“顽疾”之一。

  3月1日起,《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这意味着,我市在治理群租问题上变得统一且有法可依。《规定》细化了居住房屋的租赁范围与条件,并对房东、中介及承租人都提出了相应的义务要求。在管理执法上,明确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安全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职责。

  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规定》中所提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旅馆业客房、学校和企业的自建宿舍及公共租赁住房。

  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以下统称为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同时,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对于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五类房屋不得作为居住房屋出租

  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规定》指出,五类房屋不得作为居住房屋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者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有违规房东中介都要担责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房屋租赁相关主体的责任。

  首先,重申居住房屋所有权人是消防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责任。居住房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

  其次,明确转租人转租住房的连带责任。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违反规定转租房屋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防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连带责任。在居住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反房屋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最后,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四不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居间、代理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时,应当主动询问和查询房屋相关信息,不得居间、代理以下四种居住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改变房屋内部主体和承重结构分割出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单位和个人,违反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相关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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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租赁最高罚3万元

  当前,群租治理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为此,《规定》明确且加大对违规租赁行为的处罚力度。

  针对出租人,若其将属于违法建筑的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若其将原始设计单间隔开或以低于人均1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则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进行集中房屋出租时出租人不能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若出租人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若违反“四不得”,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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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宁波细化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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