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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3.15:二手房交易三方如何维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8 23:42:07 人浏览

导读:

对话3.15:二手房交易三方如何维权主持人张婧:各位嘉宾,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来到搜房网《对话315:二手房交易三方如何维权?》活动现

对话3.15:二手房交易三方如何维权
主持人张婧:各位嘉宾,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来到搜房网《对话3·15:二手房交易三方如何维权?》活动现场。我是主持人张婧。
首先介绍一下今天到场的嘉宾:裕丰地产法务代表陈晓茵小姐,业内资深律师汪良宏先生、今天还有几位搜房网友来到我们直播现场。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震动业界的“中介费第一案”影响犹在,它留给业内思考的远远不止其事件的本身,这也是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典范。虽然消费者协会将今年3.15的主题定位“消费与发展”,但对于二手房交易这一块来说,维权是个长期的话题。无论是买卖双方还是地产中介,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益相信都有很多话要说。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中介公司的法务代表、业内资深律师以及网友来到我们直播室,一起探讨二手房交易三方如何维权的问题。
搜房直播现场对话
第一个问题就是二手房交易中最常见的纠纷有哪一些?陈小姐这边应该处理了挺多这些投诉,最常见的纠纷出现在哪一些方面呢?
陈晓茵:一般是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或者是买方这边认为房价不适合了,要考虑一下,或是业主觉得房价卖低了,就出现了毁约的现象。另外就出现在按揭公司这一块,这跟一些中介公司专业素质,因为可能在税费、过户手续流程等方面解释得不太清楚,不太细节,不太到位,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对交易流程和税费出现了误解,经常交易进行到一半,或是按揭手续已经办了,同贷书已经出了,或是交易过程中其他阶段,都有可能出现毁约的现象。
裕丰地产法务代表陈晓茵
主持人张婧:主要就是毁约这一块比较多?
陈晓茵: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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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张婧:汪律师这边呢?
汪良宏:陈小姐讲的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在购房都是买方、卖房、中介三方的关系,一般是违约的频率比较高,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陈小姐也有讲到,涉及到中介具体的操作人员,包括一些业务员为了把这一单做成,可能做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还有就是该让买卖双方有知情权的,没有让他知情权,买卖双方在不清楚的情况下,就促成交易。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事情总要暴露的,有一些事情没有让买卖双方知道买卖标的物的情况,很容易引起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就说中介没有告诉我,或是买方、卖方没有告诉对方真实的情况。在这种纠纷过程中,最常见、最主要的,就是买卖合约违约纠纷,其他的纠纷也有,但不是主要的,那是主要涉及到中介方的人员私下买卖,甚至有一些严重的,就是收了买方的钱,把卖方的房子再卖,或是有携款逃跑,这种案例比较少,但还是存在的。
律师汪良宏
主持人张婧:刚才汪律师讲的大多是中介这边操作的问题,有没有买方和卖方本身比较欠缺这一方面的知识,或是由他们来做,很容易走进违约的误区。
汪良宏:其实走进违约误区,更多是买方、卖方的原因,特别是07、08年,房地产大起大落这种情况就很多,但卖方,就觉得合同签了,划不来,今天一个价,明天一个价,而房屋大降的时候,买卖双方也会出现违约,这是一个利益的取得,这是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方面的原因就是存在你刚才所讲的,买方对整个流程不了解,甚至是法律方面的违约行为不清楚,没有认识到这是违约行为,就做了,事实上是违约,这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卖方,这是主观方面的原因。
主持人张婧:违约主要关于房价的问题?
汪良宏:利益的问题。
主持人张婧:会不会涉及到房屋质量?
汪良宏:二手房是看得见的,从表面来讲,是涉及到房屋的现状,这是看得见,但房屋涉及到产权问题,有时候有一些买方没有这一方面的意识,我们经常指点就是买他的房子,要知道这个房子是不是他的,有人拿着别人的房子,房子可能是租的,就卖给你,但有一些买方就缺乏这样的意识,没有去房管局去查,最起码要让卖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如果不是卖方的,必须有授权委托书,但往往买方没有这一方面的意识。
主持人张婧:还有涉及二手中介的,就是看楼书,这个东西的存在是为了什么作用?
陈晓茵:看楼书的设置,最初是为了表明看房的人想买这一套房子的诚意,签了这一份东西,中介公司才可以带你去看楼,这也是对中介利益的保障,也是起到防止的作用,因为在实践上中也存在着买家看中房子,可能今天找A地产,通过A地产的中介人员去看楼,明天又委托B地产的中介人员去看楼,这样来来回回看了很多家,就拼命地压价,这种情况下,从整个中介公司的总体利益来看,是一种伤害,或是造成成本资源的浪费。
我们中介人员有坐在一起讨论过这个问题,这种现象是有客观危害的,同时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良性的竞争,但至于最终的定性怎么样,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主持人张婧:消费者普遍认为看楼书不要随便签,签了之后,产生了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呢?
陈晓茵:从实践来看,看楼书签了之后,对信息的保存不是太完整的,一般客户来看楼,最多只是签名字,包括物业地址、身份证号码(每个中介公司的看楼书形式都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是不愿意透露的,在司法实践中,看楼书的作用,在案例来看,结果也是各有不同的,还没有形成一个定论。
主持人张婧:看楼书是为了保证中介的权益?
陈晓茵:委托了中介公司看了房子之后,你还是要购买这一套房子,但没有委托我们公司,或是你用你的亲戚、朋友等委托人去购买房子,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给予我们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外面的人对中介公司都有误解,认为一定要等到房产过户之后,中介公司才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其实真正按照《合同法》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中介公司只要促使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任务就完成了,但为了服务到位的宗旨之后,只要签订合同,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中介公司还是会把手续办到过户完毕到完税以后。由于外界对中介公司有误解,要过户之后,才需要支付中介费,这个问题是我处理案件当中,当事人对中介公司最大的误解,可能有一些购房者会觉得我只是看了一下楼,你就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会不会违反法律上公平的原则,对于中介公司来说,最多、最大的投入就是寻找盘源和寻找客源,起到的是牵桥搭线的作用,这个作用是最大的,而去房管局办手续这些投入并不是最大的,这是购买者对中介公司最大的误区。
主持人张婧:汪律师有没有接触到看楼书引发的纠纷?
汪良宏:看楼书的纠纷还是比较多,但我补充两点看楼书的作用,刚才陈小姐讲看楼书的作用是避免行业的恶性竞争,看楼书还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我让你看楼,你在上面签字,说明我带你看楼了,有一些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人是通过中介了解到房源,然后私下交易,根本不找任何中介公司了,这样费用节省了很多,这是看楼书起的非常重要作用。
主持人张婧:证明这一套房源是我带你去看的。
汪良宏:是的,如果你自己交易,就会违反诚信原则,社会就缺乏诚信,看楼书虽然不是完全保证诚信,但发现问题,看楼书起到作用,因为我带过你看楼,你也签字了,现在私下交易,把我们撇开了,这是不诚信的现象,这是主要的作用,这可能也是看楼书根本所在。
另外,客户在看楼书签书,也是对内部员工考核,证明你做了业务,做成做不成是另外一回事,这是比较次要的。
这种纠纷往往出现比较多,但如果讲中介怎么样去防范,或是怎么样去追究责任,目前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证据问题,像刚才陈小姐讲的,往往不是自己去买,是让家人、亲戚,你怎么知道,这就是他的家人、亲戚,你作为中介公司怎么知道。
陈晓茵:甚至签看楼书,不是签自己的名字,是签朋友的名字。
汪良宏:在法律上来讲,看楼书不是合同,也不是协议,只是一个证据,证明你带我看过楼,但这里面没有任何责任的表述,我看过有的中介公司说如果你怎么样,我就要追究你的责任,追究什么责任,但司法实践中,讲这个是协议,司法处理过程中很少支持这是合同、协议,因为购房合同或是中介合同没有签,只能讲这是合同前的义务,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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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张婧:这一块反映了一个问题,维护中介的权益,看楼书还是要改进一下,看怎么样把责任明确。刚才都说到关于这些纠纷,有中介公司存在的不良操作、行为,另外就是买卖双方可能因为自己利益问题,去逃避一些责任,另外就是中介这一方面权益也挺难自己去维护,下一个问题,我们要讨论的,就是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卖方、中介方,三方到底有哪一些基本的权利,这可能是很多人都不太清楚的。下面请汪律师先跟我们讲一下,买卖双方应该有一些什么样的基本权利?
汪良宏:首先是消费者这一块,作为买方和卖方,第一个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知情权,知道中介提供什么服务,买方要通过中介了解卖方的情况,还有买卖的标的物,也就是房屋房贷具体的情况,这是买方必须了解的。作为卖方也要了解,中介给我提供哪一些服务,这是他的权利,还有权利了解买我的房子是谁,当然他主要的目的是卖房子,但也要了解谁买我的房子,这个人有没有支付能力,是怎么买,是一次性买断,还是分期付款,还是通过银行按揭。这是前期的工作,也是前期最重要的权利,因为没有知情权,后面的买卖无法进行。
紧接着,就讲房屋交易过程中签合同,在签合同时,有签合同的权利和不签合同权利,在签合同时,中介方的合同说是标准合同,不给改的,事实上这是一个应该行为,双方之间都可以互相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约定,并不是完全不能约定的,签合同、不签合同,签什么样的合同,合同的内容都有选择权。
在整个买卖过程中,因为我们现在中介已经不是简单的一个居间义务了,已经超越了居间范围的事情在做,像按揭,中介也在做。到最后办理过户手续,也是中介在做,所以刚才陈小姐讲的,很多人对中介的业务可能存在不确切的认识,但是我想这个认识的原因还是要到中介那个地方,因为中介搞的合同,中介答应办房产证、过户手续。这是要了解中介服务的内容。
作为买方有接受房屋的权利,作为卖方,有接受房款的权利,这是作为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他们的义务是向中介支付中介费。作为中介这一方的权利主要是收取中介费,在前期,了解买卖双方的情况,知情权也是存在的,但对于中介来说,就不是太主要的。主要的义务,中介把自己不该做的事揽去了,而且往往纠纷发现在这一些方面,比如按揭,很多纠纷发生在按揭。刚才陈小姐也讲,中介一方是起到桥梁作用,是提供信息,帮助你促成买卖成功居间合同,合同签了,就要给我中介费,我认为完成了。但现在买方和卖方拿了房子,还要拿到房产证,不然中介就没有完成,这是中介下一步开拓的业务,也涉及到“中介费第一案”的内容。
主持人张婧:其实我觉得开始是中介费希望能给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但大家都没有明确说中介本应该承担的服务有哪一些,缺乏是误区,缺少一些沟通,陈小姐有没有补充的?关于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权利。
陈晓茵:中介方的法律维权意识是违约现象出现之后,举证方面的问题。我们比较多的案例就是买卖双方任一方出现违约的现象之后,等到诉讼那一块,买方说是卖方违约,卖方说是买方违约,到底谁才是真的违约者,这就关系到举证的问题,事实上,就现在中介公司而言,出现违约的现象,一般都是通过书信发函、打电话、短信的方式去通过违约者过来,让他继续履行合同,但实际上短信跟电话记录的证明力是比较微弱的,所以总结来说,就只剩下发函这样的形式,但函的效力怎么样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有定论,还有一些比较多的细节情况,以发函这样的方式、手段已经达不到效果。例如,业主与中介公司签了委托合同,委托我们卖房子,后来觉得这个价钱卖低了,我们带客人上去看房,不给看,像这种情况,举证就是比较难的问题,中介公司作为原告,如何向法院证明,业主不让我的客人看房,中介的维权是在举证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还有一个就是现在比较多的,也有某一些这样的案例,就是对于房子的产权问题,像刚才汪律师所说的,拿了别人的房产证过来,或是偷窃了别人的房产证过来卖房子的,或自己不是真正的产权人,他跟真正的房主是亲戚、配偶关系出售房子,所以要提高中介的法律维权意识,中介公司要确定产权的清晰情况,因为中介作为专业提供居间服务的机构,你为买卖双方负责,也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中介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所以一定要确认房子的产权清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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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张婧:刚才陈小姐谈到的就是怎么样维护权益的问题,这也是我们马上要讨论的,目前来说,买卖双方,包括中介方在内,整个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他们的维权意识强烈吗?汪律师感觉怎么样?
汪良宏:现在维权意识,相对中介来说,消费者更强烈,因为消费者包括两方面,买方、卖方,出现事情也比较多,不一定是中介违约,可能是卖方违约,买方违约,买方违约,卖方违约,中介违约,买卖双方维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更强烈,因为中介毕竟是作为居间,真正的利益是买卖双方的利益,因为中介的利益就是中介费,中介费倒不多,而买卖双方往往是一套房子,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所以他们的意识也比较强烈。
主持人张婧:目前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维护这样的权益,或是目前怎么样避免这些纠纷出现?
汪良宏:分两个方面来讲,买卖双方从自己的权益入手,这就是知情权,了解干什么,所做的事情是房产交易,另外就是对方的主体身份怎么样,只有在知情权完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交易才能顺利地进行,这是首要的。在解决知情权的基础上,下面就是牵涉到签合同的问题,大家都非常重视签合同,合同的内容,我刚才也讲了,尽管是标准的,是一个定好的买卖合同,但买卖双方还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协商,来改变这个标准的合同,这是签订合同时,包括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介合同都是这样。合同没有签好,往往就会出现问题。在合同签好的基础上,合同的履行是非常重要的,我经常跟一些人讲,也不光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任何合同都是这样。你帮我起草一个保护我利益的合同,我跟他讲,这个可以,但合同再完善,是现在完善,在履行过程中,情况会发现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非常重要。这里就牵涉到刚才陈小姐讲的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发现纠纷,最难的是证据方面,有证据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保存、收集、准备、整理了,你的维权就比较顺利。如果你没有证据意识,该收集没有收集,过了时间,收集不到,这个时候你的维权是步履艰难。
主持人张婧:通过二手中介促成成交过程中,有哪一些工作要注意的,好象你刚才说的证据要保存,哪一些东西是很重要的?
汪良宏:证据方面,还是从买卖双方来讲,作为买卖双方来讲,要保存的证据,就是作为买方,要对房屋所有的情况,它的产权,房屋的所有权人,要出示身份证,如果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就要出示委托授权的手续,这是必须保存证据,像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还要看了解交易有没有障碍,有障碍,是不行的,这是首先要注意的方面。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我们就要注意买方、卖方或中介,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特别是合同的有关办理期限,一定要注意期限,因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往往很容易发生纠纷就是合同的期限,不是在合同期限履行的,这就是时间上的违约。
另外就是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你去履行合同,对方违约,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有一些当事人,本来是守约的,但对方违约,但守约方采取非法的,或是违反合同的手段去对付对方,这样自己反而成为违约者,这是要避免的,在对付对方违约,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
主持人张婧:现在的中介公司有没有经常采取维护自己权益的措施?
陈晓茵:举证是比较大的问题,我想补充一下买卖双方维权方面,有一点很重要就是签署合同的时候,因为每一单交易,买卖双方协商的过程有所不同,比如有一些要求业主售房时附带家私一起的,又例如要求业主多少号之前交房,还有税费承担情况,这些细节的问题,这些交易条件,在每一个买卖关系之中都是有所不同的,但由于中介方出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不可能对每一个条款,每一项内容约定太过仔细,一个合同约定太过仔细,太过详细,有时候根本签不下来,但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他觉得比较重要的,或是卖方要保证这个产权清晰,或是附连带家私一起赠送,或是多少号之前交房,或是税费谁承担的问题,对于格式合同中没有详细约定的,可以在合同备注中加以阐述清楚,只要合同对条款约定完整,就可以尽量减少交易过程中的纠纷。
主持人张婧:合同也可以附一个补充条款是吗?
陈晓茵:每一份合同,一般最后一条都有备注的,买卖双方对交易的细节,可以在那里补充,但实际中,买卖双方商讨好的事情,没有在合同中写明,出现纠纷,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有可能出现情况,比如业主觉得签这一份合同,我的房价卖低,要涨价,而业主涨价,买方也同意,就应该马上签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但事实上,很多买卖双方有新的约定,但没有以书面方式确定下来,就为以后的纠纷买下伏笔。比如买卖双方约好多少日到房管局递件,但买方或是卖方没有来,有一些买房者很聪明,就在房管局那里照一张照片,效力如何还有待认定,但有保存,好过没有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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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张婧:刚才汪律师提到守约那一方要追究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通过正确的手段,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危害的情况,或是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哪一些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汪良宏: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通过双方协商,法律手段,到法院去起诉,或是有一些合同是仲裁合同,就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这是很大的范围我讲的是正确、合理的途径和手段,从细的方面来讲,还是涉及到合同履行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保存问题,像我们履行过程中,有可能对方违约,有时候像陈小姐所讲的,我们也同意,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有书面合同条款变更,或是通过补充协议来变更,这是比较好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打一个比方,比如买方第一期款应该给,某年某月某日这笔钱要给,作为卖方,某年某月某日要到房管局办理递件手续,卖方看到买方没有给我钱,递件就没有去,当然这有一个时间性的问题,可以履行抗辩权,但如果同时呢?他违约了,你不能违约,你知道他在违约,要给他书面的东西,告诉他违约了,如果你不告诉他,我也不去履行,就不好了。如果你直接不去,对你自己也是不利的。对你有利的时候,不要把自己变为不利。
在买卖过程中,五花八门,各种各样的方式造成的纠纷很多,明明是你自己有理,但是认为我有理,官司我一打,一定赢,但人家一看,你也没有理。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基本义务,如果人家是非基本义务,没有履行,你的基本义务,你没有履行,那就是你违约了。
主持人张婧:在自己的权益造成侵害的时候,应该找一些专业人士过来帮他解决,还是怎么样?程序应该怎么样的?
汪良宏:双方发生了纠纷,先是双方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成,或是无法协商,或是当事人一方不愿意协商,也可以请第三方来解决,买买卖双方出现纠纷时,第三方往往是请中介,如果中介和买卖有一方有问题,也有可能请非仲裁或是非起诉的方式来解决,比如社区的调解方式,但这些方式用得不多,更多是采取双方协商,或是到仲裁委仲裁。
主持人张婧:陈小姐这边,会不会觉得一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首先是向你们投诉,还是直接另外一方。
陈晓茵:出现问题五花八门,一般首先是找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中间起到协商的作用,其次就是向相关部门投诉,比如12315、工商所、中介所,第三个途径,一般是通过仲裁机构、法院。在实践中,就算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哪怕中介方收取了中介服务方,收取了佣金之后,买卖双方也有一些协商的纠纷,比如买方违约的情况,定金已经交付给业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方违约,业主可以没收佣金的,怎么分配法呢?中介方是起到协商的作用,尽量令买卖双方达到满意。
主持人张婧:在买卖过程中,中介方什么服务都做,包括调解这一块。
陈晓茵:按揭、过户、调解这些,广州的中介都在做,我个人的看法,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居间服务是到签订买卖合同为止,居间服务就完成完毕了。
主持人张婧:现在在维权过程中,会不会很麻烦,有的人觉得吃一点亏,但要追究什么责任之类的,会很麻烦,会不会因为这些麻烦,而不去追究。
汪良宏:大部分的纠纷都是双方协商解决,或是在中介的协调下解决,如果走到最后的程序,走到法律、仲裁,对双方来说,都牵涉到经济上、人力时间上比较大的负担,所以一般来说,能够协商解决,都协商解决,或是在中介协调下,哪一方让一步,比较多,真的走到法院、仲裁机构正规的程序,数量上比较大,但比例还是比较小。更多是通过协商解决的。
陈晓茵:据我的了解情况,从比例来看,大多数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毕竟这种纠纷的标的额还算是比较小,一般最多就是几万元左右,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还有时间的成本,还有律师费的成本,案例判下来之后,还有执行的成本,这对于买卖双方都是不太有利的,更相对于广州的生活节奏来说,就更加是了。
还有买卖房子,中国人图的都是吉利,能够协商,就协商,没有必要搞到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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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张婧:在现在这种市场情况下,因为中介走到现在这个地步,从最开始是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现在也慢慢规范,到以后,它的服务方面还有哪一些方面可以提高的,在权益保障这一块可以兼顾到大家利益的,还有哪一些做法?
陈晓茵:像刚才主持人说的“中介费第一案”,首先在收取佣金的标准方面,中介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可能以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民事上的法律、行政上的法律,谁更确切,纠缠不清,但通过“中介费第一案”,以后已经很明显中介方收取佣金的收取标准,所以中介方要严格遵守规定,这是第一点。
第二,在服务态度方面,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公司出售、购买房子,本来对中介公司来说,他们都是一笔财富,所以尤其现在中介公司、地产公司竞争越来越大,在服务方面更加要提高一个层次,哪怕是出现了纠纷以后,或是买卖双方出现违约的苗头、违约的现象出现之后,都可以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去解决,解决不成,再考虑其他的办法。
主持人张婧:汪律师这边呢?你觉得现在中介这一方还有哪一些服务可以改善的,可以避免更多的纠纷。
汪良宏:像陈小姐讲的,中介方首先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严格按照双方、三方签订合同的条款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往往在中介合同中,给消费者的印象是中介方没有什么义务,都是权利,其实他们做了很多事情,但合同上没有。所以给人家的第一印象,你只拿钱,不干事,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实最终还是要承担责任,但合同中没有表现。像中介公司做的义务,不妨写进合同里面,以免给人家感觉这是一个霸王合同,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合同。
第二,作为中介一方,特别是业务员和整个流程操作是统一的,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一个问题,什么矛盾呢?只要流程合规,整个都要进行下去,同时业务员是跟业绩挂钩的,要促进房屋的买卖成交,这种情况下,就给业务员提出一个比较大的问题,这些业务员在促成业务交易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自己和中介这一方的风险,该承诺的,你做得到的,你承诺,你做不到的,你不要为了促成业务,就促成承诺。即使是口头承诺,没有书面的,但把行业的声誉搞坏,你能够做的,承诺,不能做到的,千万不要承诺,这对于中介方的维权也好,对业务的开展也好,一个有利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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