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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房屋租赁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9 22:54:3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无效租赁行为有哪些?如何区分无效的租赁行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无效的租赁行为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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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末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均属无效行为。

  不得出租的房屋是指:

  (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入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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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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