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民如何申请房屋登记
导读:
在房屋登记时候,您是否被房屋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从七月一日起,南昌市民申请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在申请人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发票等)记载的当事人主体名称及询问结果一致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法律快车为您介绍。
7月1日前,申请房屋登记,需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例如,单身的要去开具未婚证明,已婚的要出示结婚证。而7月1日后,申请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在申请人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发票等)记载的当事人主体名称及询问结果一致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配偶如何查询房屋登记状况
可以亲自到南昌市房产档案馆提出申请,并递交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对查出有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个人名下且确定为婚后财产的,会告知申请人有关房屋登记的情况。若确定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则会为夫妻一方保密,不会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
夫妻一方独占共有房屋怎么办
夫妻两人可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加名字。如果不同意加名字,另一方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之后可去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共同房产可申请“加名”
如果夫妻一方担心另一方隐瞒情况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可提交婚姻证明和另一方姓名、身份证号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产档案,如查询到有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可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加名”。夫妻双方应共同提出申请,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即可。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通过申请房屋异议登记和到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文件: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洪房字【2015】22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房屋依次申请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局(办)、局有关单位:
《南昌市城市房屋依申请登记操作办法》经我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6月15日
南昌市城市房屋依申请登记操作办法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方便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住建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城市房屋依申请登记操作办法。
一、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时,涉及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房屋单独所有、共有及共有人所占份额等相关情况,并由申请人在询问表上签字确认。对询问结果与申请登记材料记载的情况一致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二、以夫妻名义进行申请并经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申请房屋登记时应以夫妻双方作为申请人。
三、房屋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房屋权利来源证明材料上记载的民事主体以及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结果确定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权利人可以对登记的房屋依法办理转移、抵押、变更、注销和更正登记等手续。
四、对夫妻共有房屋但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可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增加共有人。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夫或妻一方)不同意的,夫妻另一方可申请异议登记。
五、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六、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登记的房屋,仍按原登记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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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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