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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0 21:26:0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房地产转让的过程中,因当事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出卖人无房屋权属证书,而诉讼到法院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日趋增多。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在房地产转让的过程中,因当事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出卖人无房屋权属证书,而诉讼到法院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日趋增多。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这类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2007年修订并于8月30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在尚未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该买卖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行为应受法律的保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可以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标的物是否转移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如果认定为无效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第三种观点是,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已经具备对该房屋进行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条件,未领取只是因为卖方未去办理或尚在办理过程中。此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另一种情况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还不具备对该房屋进行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条件,办理登记领证手续尚存在一定障碍(如土地的取得存在瑕疵、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等等)。此种情况下,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有关合同效力补正的规定,在起诉前卖方已经登记领取房产证或者已经具备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条件的,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否则,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支持了上述第二种观点。《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就已经确定其是否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能根据房屋是否有权属证书来决定。也就是不能说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有效,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而不能以房屋是否已经办理权属证书为标准进行判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问题上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非针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该条规定的转让条件,并不导致合同无效。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只有经过物权登记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或当事人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只有经过物权登记的合同才生效,都应该认定转让房屋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影响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因“一房二卖”等原因致使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合同买受人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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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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