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卖三次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判
导读:
将一套拆迁安置房卖给徒弟后,魏某明以为安置房更名为借口,骗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选房证”,另去贷款30万元,还把房子转卖给别人(详见本报去年10月8日、12月22日报道)。一房三卖,他得手100多万,用于放高利贷、养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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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因被控合同诈骗罪,魏某明站上丰泽法院的被告人席。
【案件回放】
一房三卖赚百万
用来放债养情人
魏某明家住城东西福社区,今年42岁,原本是包工头。
2006年,因拆迁缘故,他得到数套拆迁安置房。同年9月,他和徒弟陈某恭签订一份“安置房转让协议”,以437500元的价格,将西福社区一处约17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卖给陈某恭,并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选房证移交。一晃3年过去了,这处安置房仍未交付,陈某恭觉得不踏实。2009年6月,听魏某明说安置房买卖可直接更名,他便信以为真,将协议和选房证一并交还魏某明。
可谁知,魏某明拿到协议和选房证后,却将其作为抵押,向一家典当行贷款30万元。4个月后,禁不住陈某恭的催促,他将一份伪造的协议和选房证交给陈某恭。
“这也太假了!”陈某恭留有原件的复印件,一经比较就发现破绽了。只是,此后找不到魏某明了。
不过,往后的日子里,魏某明并未消停。2009年9月,他又以28.4万元的价格,将这处安置房卖给一对白姓夫妇,所交协议和房产证仍是伪造的。
一房三卖,获利百余万元。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魏某明主要将钱用于在赌场放高利贷和供养情人。
【庭上争辩】
10年以上或以下
量刑成庭审焦点
在法庭上,检方认为,魏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应在10年至13年之间。
魏某明辩护律师认为,在第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买卖的商品为安置房,而不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选房证。这处房产至今仍未交房,魏某明骗取协议和房产证的目的,并非为了占有该处房产,而是为偿还工程欠款,从而导致合同履行受阻。所以,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
而对于魏某明和白氏夫妇的这起房产买卖,辩护律师对“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并未提出异议,只提出,案发后,魏某明已经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分给白氏夫妇,这对夫妇并未受到实际损失。且事后,魏某明也取得白氏夫妇的谅解。所以,法院应对魏某明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律师认为,魏某明的涉案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下,量刑应在3年至10年之间。但此说法,随即得到检方反驳。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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