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违反合同规定开发商支付9000多元违约金
导读:
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燃气在交房并交费后一个月内接通,结果没有按期履行,被法院判决承担逾期接通燃气违约金。
2005年6月16日,家住椒江的金先生,与开发商台州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台州某公司将坐落在椒江东京湾自由城3幢1单元1102号房屋以632636元的价格卖给金先生。开发商应于2006年8月20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并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金先生使用。燃气在交房并交费后1个月内接通,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开发商应自到期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止,按日向金先生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金先生支付开发商购房款632636元。开发商于2006年10月20日向金先生交付房屋。2006年12月28日,金先生与开发商对房屋销售款进行了结算。但由于规划的“四号路”未建设,燃气公共管线无法按计划接通,后铺设临时管线,于2007年2月14日接通运行。金先生于2006年11月26日支付了燃气开户安装费,2007年5月22日实际接通。
于是,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椒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先生与被告台州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被告在合同中承诺,燃气在交房并交费后一个月内接通,故被告应在原告2006年11月26日交费后一个月内即2006年12月26日开通,但被告实际是在2007年2月14日接通运行整个小区的燃气,应承担逾期接通燃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逾期接通燃气违约金9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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