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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1 21:46:18 人浏览

导读: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介绍: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8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长临路七斗星商业广场的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房租的押金后,原告即将商铺交给被告使用,但由于原告的商铺为新建商铺,原告尚未取得商铺的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介绍: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8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长临路七斗星商业广场的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房租的押金后,原告即将商铺交给被告使用,但由于原告的商铺为新建商铺,原告尚未取得商铺的产权证及开发商的交付使用许可证。原告向被告交付商铺两个多月后,开发商与原告正式办理了交房的手续。被告承租后,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后即开始使用,由于经营不善,被告一直亏损,也无钱交纳房租。被告催讨租金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答辩,1、原告的商铺未取得产权证影响其注册经营;2、开发商交付商铺在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在前,应当按照开发商的交付计算被告实际使用的时间;3、被告已经对系争商铺进行了装修,原告应当对其进行补偿。

对于被告的第1项答辩意见,原告认定,系争商铺手续齐全,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不存在产权上的瑕疵,对原告的使用也未造成影响,被告应依约全部支付租金。对于被告提出的第2项答辩意见,原告认为,该商铺已经交付给被告,且被告也已经进行使用,至于开发商何时与原告办理交房手续与原告交付的事实并无矛盾之处,本案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的时间来计算租金。对第3项答辩意见,原告认为,解除合同的责任在被告方,原告不承担补偿责任。

被告事后向法院申请评估,对商铺的装修进行评估。

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本案以调解结案。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商铺内的装修及固定设施归原告所有,被告并补偿原告水、电等费用,已支付的押金不予退还。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依约将补偿款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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