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导读: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介绍: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8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长临路七斗星商业广场的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两个月房租的押金后,原告即将商铺交给被告使用,但由于原告的商铺为新建商铺,原告尚未取得商铺的产权证及开发商的交付使用许可证。原告向被告交付商铺两个多月后,开发商与原告正式办理了交房的手续。被告承租后,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后即开始使用,由于经营不善,被告一直亏损,也无钱交纳房租。被告催讨租金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答辩,1、原告的商铺未取得产权证影响其注册经营;2、开发商交付商铺在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在前,应当按照开发商的交付计算被告实际使用的时间;3、被告已经对系争商铺进行了装修,原告应当对其进行补偿。
对于被告的第1项答辩意见,原告认定,系争商铺手续齐全,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不存在产权上的瑕疵,对原告的使用也未造成影响,被告应依约全部支付租金。对于被告提出的第2项答辩意见,原告认为,该商铺已经交付给被告,且被告也已经进行使用,至于开发商何时与原告办理交房手续与原告交付的事实并无矛盾之处,本案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的时间来计算租金。对第3项答辩意见,原告认为,解除合同的责任在被告方,原告不承担补偿责任。
被告事后向法院申请评估,对商铺的装修进行评估。
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本案以调解结案。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商铺内的装修及固定设施归原告所有,被告并补偿原告水、电等费用,已支付的押金不予退还。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依约将补偿款支付给原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招xx因铺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房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1.交接场地的时间申请人称:合同规定于1994年4月1日交付场地,后经双方协商,已将原合同确定的4月1日交付场地顺延至5月1日。申请人于1994年4月26日通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