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莫**、梁**与玉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莫*、梁*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玉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有限公司(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莫*、梁*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莫*的代理行为系滥用代理权的自己代理行为并据此认定莫*与梁*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莫*行使代理权期间,其与梁*的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双方也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莫*作为代理人,将受托房屋卖给其妻梁*,实质上是将涉案房屋卖给自己,相当于自己与自己交易,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莫*系自己代理行为,并无不妥。合同是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自己代理不能反映合同当事人的一致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实际上由一人决定,其行为效力有待被代理人的追认。本案莫*的自己代理行为,未得到被代理人玉克的追认,二审判决认定其与其妻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综上,莫*、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莫*、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莫*,男,壮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女,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
  • 上列二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世华,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玉*,男,汉族,1958年12月17日出生,住南宁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莉
  • 代理审判员韩胜强
  • 代理审判员蒋新江
  • 书记员覃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