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