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温**与张**、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昌邑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温**与被告张**、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就地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温**
  • 被告张**
  • 被告温**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成林
  • 书记员马鲁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