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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民法院审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35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易*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片、白色晶体1袋,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易*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易某撤回上诉。

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3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秀斌
  • 代理审判员张双
  • 代理审判员杨艳荣
  • 书记员刘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