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民法院审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35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易*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片、白色晶体1袋,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易*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易某撤回上诉。
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3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