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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田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旧历10月份,被告人丰*为了种植药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办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到广西田林县平塘乡渭各村8林班即“大块坡”(地名)自家分得的林地内毁林开垦。经现场勘查,砍伐天然林1.02公顷,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87.9104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丰昌违反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擅自毁林开垦,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丰*供述,2014年农历10月份其在位于田林县平塘乡渭各村8林班的“大块坡”(地名)的自家林地内毁林开垦。开垦时所砍伐的林木有枫树、火辣树、杂树等,主要是用油锯砍伐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旧历10月份,被告人丰*为了种植药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办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到广西田林县平塘乡渭各村8林班即“大块坡”(地名)自家分得的林地内毁林开垦。经现场勘查,砍伐天然林1.02公顷,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87.910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丰*于2015年4月12日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郭*的笔录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田林县平塘乡渭各村8林班“大块坡”滥伐现场图、计算说明、登记计算表、圆面积计算表、面积计算说明、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木材现行购销价格表、证明,林权证、户籍证明,证被告人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毁林开垦,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87.910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丰*主动到田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丰*,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海福
  • 审判员赵国秀
  • 人民陪审员罗艳祝
  • 书记员黄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