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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彭泽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得知其朋友杨*要来彭泽县玩,遂于当晚20时许与刘某某来到彭泽县**商务会所预定K02号包间,准备请杨*唱歌。杨某某、刘某某二人来到包间后,便打电话叫来胡某某、汪某某一起玩。后*某某声称包间太小,杨某某将包间调换至888号包间。此后,高某某、杨*、董*、许某某先后来到888号包间内玩。期间,有人提出弄点冰毒来吸食,于是胡某某、汪某某、许某某、董*等人先后在包间内及包间内的卫生间里吸食了冰毒。杨某某见有人在包间内吸食毒品,便与杨*、许某某一同离开了。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杨某某供称,起诉书指控属实,其认罪。其订下包间后到来的那些人不是其叫来的,其与他们不熟悉。其只在包间里待了一会,没听说或看见有人在里面吸毒,其朋友杨*看见那些人在包间里说些不好的话,所以要走,其就跟着一起走了。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得知其朋友杨*要来彭泽县玩,遂决定请朋友唱歌,并于当晚20时许来到彭泽县**商务会所预定了K02号包间。*某某与刘某某二人来到包间后打电话叫来胡某某、汪某某一起玩,后因胡某某提出该包间太小,杨某某便将K02号包间调换至该会所的888号包间。此后,杨*、高某某、董*、许某某陆续来到888号包间。在此过程中胡某某等人提出弄点冰毒来吸食,之后胡某某、汪某某等人先后在该包间内及该包间内的卫生间里吸食了冰毒。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见到了有人在此处吸食毒品,便与杨*、许某某离开了该包间。

另查明,彭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在彭泽县龙城镇阿里巴巴KTV888号包间内吸食冰毒。彭泽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4日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将杨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再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在九江市一宾馆房间内吸毒于2014年12月20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称案发当晚其想开包厢请湖口来的朋友杨*唱歌。其与当时同其在一起的刘某某到阿里巴巴开了K02包间,刘某某说叫些人过来玩,后来胡某某、汪某某、“扬扬”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进来,因*某某说包间小并叫其换,后来换到888号包间,其中途打电话叫来了杨*,后来许某某过来,之前是其打电话叫许某某过来,因为其身上钱不够,便叫朋友许某某帮其结账。许某某来之前,胡某某提出想搞点冰毒来吸,胡某某和汪某某就出去拿冰毒,并且离开之前在包间卫生间里做了冰壶。杨*听说他们要吸毒就想走,因为胡某某他们要吸毒并且做了冰壶,其怕被抓,没多久许某某来后其就跟许某某说买一下单,没多久其就叫许某某带其和杨*离开了。其不知道胡某某和汪某某去外面拿冰毒是何时回来的,其当时已经走了,其带着杨*到家时接到刘某某电话,说胡某某、董*、汪某某这些人在包间的卫生间里玩冰毒且董*也来了,并叫其回包间玩冰毒,其没过去。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称案发当晚杨某某打电话说在阿里巴巴开了包间,身上带的钱不多,叫其去帮忙签单,其到包间见有胡某某、刘某某、汪某某、杨某某和杨某某的朋友,其没坐多久杨某某就拉着她的朋友出来说要走并说包间里的人在吸毒,怕被抓,所以要离开,其没看到包间内有人吸毒,将杨某某和她的朋友送走,后来其回到阿里巴巴前台将唱歌费用挂账签单了。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称杨某某的朋友来彭泽县玩杨某某就请客订了包间,杨某某和刘某某都打电话叫其去唱歌,当时其和汪某某在一起,其打电话叫高某某一起去,其和汪某某到时刘某某、杨某某在,其对杨某某说包间太小,杨某某同意换了后,高某某来了,之后其跟汪某某说要不要搞点冰毒来吸,汪某某就出去找冰壶,回来时和董*一起,汪某某就在包间内做冰壶,冰毒是董*自己拿出的,之后其和汪某某、董*都吸了冰毒,杨某某当时在包间里看到了其等人在沙发上吸毒,其等人吸完毒后杨某某就出去接她的朋友,返回时一起进来的有许某某和杨某某的朋友,之后汪某某叫许某某拿出冰毒,其和董*、汪某某、许某某都进了包间的卫生间吸了冰毒,杨某某在包间里看到了其等四人进了卫生间,汪某某还带了冰毒进卫生间,肯定知道其等人在卫生间吸毒,后来许某某将杨某某和她的朋友带走了。

4、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称案发当晚其接到杨某某电话叫其和胡某某一起到阿里巴巴唱歌,其和胡某某一起到后刘某某和董*先后到,其和胡某某先后在包间的卫生间吸了冰毒,是胡某某拿的冰壶和冰毒,杨某某见到其和胡某某在卫生间吸冰毒后没说什么。其有事先走,后来很晚返回包厢时只有刘某某、董*、胡某某和一个男孩在包间里,见到桌上有个冰壶,就知道董*和刘某某他们也吸了毒,过了一会许某某来到包厢,后来就散了。

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称案发当晚胡某某打电话叫其去阿里巴巴玩,其到包间时有胡某某、刘某某、汪某某、许某某的女朋友和一个女的,汪某某和胡某某提出搞点冰毒来吸,之后汪某某做冰壶,冰毒是胡某某从身上拿出的,其和汪某某、胡某某就在包间里吸了冰毒,吸完后胡某某和汪某某就出去找董*拿冰毒,过了一会许某某进来和他的女朋友说话,许某某没坐多久就带着女朋友和另外那个女的离开了,刘某某和许某某的女朋友以及另一个女的看到了其和汪某某、胡某某在包间里吸冰毒,许某某的女朋友是其和汪某某、胡某某三人第一次在包间里吸冰毒后才走的。汪某某和胡某某回到包厢,后董*也来了,董*将一小包冰毒给胡某某,胡某某和汪某某同其到包间的卫生间第二次吸冰毒,之后刘某某和许某某陆续进了卫生间吸毒,刘某某吸毒后打电话叫许某某的女朋友回包间吸冰毒,但对方没回。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称其和杨某某、汪某某、胡某某到杨某某开的包厢唱歌,中途杨某某请的朋友杨*过来,董*、高**和许某某先后到了,董*进来后拿了一袋冰毒给胡某某,董*和汪某某做冰壶后,就在包间桌子上放好锡纸和吸管开始吸冰毒,汪某某、胡某某和许某某吸毒后又去了包间的卫生间吸毒,期间杨某某和她的朋友不知为什么先和许某某走了,后来许某某又到包间并签了单**某某见到了汪某某和胡某某他们吸毒后没有制止。

7、中国移动通**泽县分公司提供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当日与胡某某等人的通话情况。

8、提取笔录、消费账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阿里巴巴提取888号包间案发当天的消费账单情况。

9、彭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0、彭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情况。

11、彭泽县公安局所出具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

12、视听资料光盘,证明公安机关抓获和审讯被告人杨某某程序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请客唱歌的KTV包间内容留胡某某、汪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辩解案发时其未看到有人在其所订包间内吸毒,因该辩解与多名相关证人的证言证明的事实相悖,故本院不予采信;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有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某某,女。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盛瑾
  • 审判员余芳
  • 审判员徐非
  • 书记员丁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