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
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陈*对2012年11月12日的借条中载明的内容以及该借条上陈*的签名是否系陈*书写申请笔迹鉴定,且高**同意进行笔迹鉴定,故本案宜在原审法院进行相应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于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