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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陈*对2012年11月12日的借条中载明的内容以及该借条上陈*的签名是否系陈*书写申请笔迹鉴定,且高**同意进行笔迹鉴定,故本案宜在原审法院进行相应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于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
  • 委托代理人:闵征铁,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晓*。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叶欣
  • 审判员李行
  • 审判员龚治国
  • 书记员舒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