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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安太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与被执行人安太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5491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胶**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54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葛**,男,汉族,住胶州市。
  • 被执行人安太夏,男,汉族,农民,住胶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龙江
  • 审判员秦涛
  • 审判员郑晓鹏
  • 书记员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