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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逄东、张*、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逄*、朱**、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4691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61300元,因被执行人逄*、朱**、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932号,截止2016年1月11日被执行人朱**共向法院交来案款63120元,申请执行人王**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4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住胶州市。
  • 被执行人逄*,男,汉族,住胶州市。
  • 被执行人朱**,男,汉族,住胶州市。
  • 被执行人张*,男,汉族,住胶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龙江
  • 审判员秦涛
  • 审判员郑晓鹏
  • 书记员蔡仙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