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逄东、张*、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逄*、朱**、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4691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61300元,因被执行人逄*、朱**、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932号,截止2016年1月11日被执行人朱**共向法院交来案款63120元,申请执行人王**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4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