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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张*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1次,表扬6次,交纳罚金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郝**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郝**,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立君
  • 审判员刘巍
  • 审判员薛团梅
  • 书记员赵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