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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象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9月21日入监狱服刑。2014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新康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新康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值班护理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任务,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8月止共获奖励分88.8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赵*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罪犯赵*于2015年11月9日缴纳罚金3000元,有代收罚款收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赵*,现在广西**新康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闭燕华
  • 审判员农克新
  • 审判员梁秋娟
  • 书记员于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