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吴*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丁*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32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警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丁**予以减刑。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丁**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31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