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1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周**酒后在西平县星河娱乐会所666包间内因不愿预交房间费用而与服务生发生争执,后将包间内的钢化玻璃桌、水晶无线话筒座、茶杯、烟灰缸砸坏。经西平**证中心评估,被毁坏物品价值6759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李**经济损失4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行政拘留决定书,被砸物品照片,价格评估鉴定意见,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周**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