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会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会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闫会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闫会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财产损失10728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西平**产公司与被告人闫会民共同承担107280元的赔偿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闫会民未上诉,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不服,以原判闫会民刑期过轻、民事赔偿数额少、漏列当事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