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法院:泌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8日禹青业和高*在盘古乡栗园村委张**某某家喝酒时,因言语不和,被高*殴打致伤,当晚9点,被告人高*又到高某某家院内,将禹某某放置的蜂箱损坏31箱,经评估损坏物品价值5213元,案发后高*己赔偿禹青业经济损失7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的供述,受害人禹某某的控诉、和解协议及收条,证人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陈某某证言,泌阳**证中心泌价证(2006)27号、泌**(2010)008号被毁坏蜂批价格鉴定结论,泌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毁蜂箱照片、被告人高*的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且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