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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泰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史付海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2009年6月12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7日止。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66.9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嘉奖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史**,男,现在泰**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毕经纶
  • 审判员罗斌
  • 代理审判员井慧
  • 书记员韩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