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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作出(2007)泰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32031.99元。山东**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鲁**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2月31日起入监执行。山东**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90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现在泰**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毕经纶
  • 审判员罗斌
  • 代理审判员井慧
  • 书记员韩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