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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作出(1999)泰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山东**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1999)鲁*一复字第137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1999年12月17日起入监执行。山东**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三月七日经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00六年八月七日至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共裁定减刑五年四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徐*减刑一案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徐*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稳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和生产劳动。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刑事裁定书、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减刑后,取得考核分100.6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4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徐*,男,现在泰**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毕经纶
  • 审判员罗斌
  • 代理审判员井慧
  • 书记员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