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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张*甲因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观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立案执行收取罚金一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收入来源,暂未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观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执行罚金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被执行人张*甲,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鑫
  • 人民陪审员严春梅
  • 人民陪审员江生根
  • 书记员丁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