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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2)泰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28日起入监执行。山东**民法院于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减刑一年;于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减刑一年五个月;于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和生产劳动,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现有考核积分82.2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苏军,别名苏*,男。现在泰**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国强
  • 审判员王涛
  • 代理审判员井慧
  • 书记员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