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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被告佘**、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泾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佘*、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按25%收取9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
  • 被告:佘*。
  • 被告:朱*。
  • 被告: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卫红
  • 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