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与张*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石台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知被执行人张*现今下落不明,且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董**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即可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000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