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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江*、梅**、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江*、梅*、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对被告陶*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苏*,男,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 委托代理人:刘健,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杨群,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江*,男,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 被告:梅*,女,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红霞,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陶*,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蒋桂荣
  • 书记员孙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