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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旌德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常年外出,具体地址不详,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一初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吴苏清
  • 委托代理人:李飞,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执行人:梁深林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梅钰田
  • 审判员洪国斌
  • 代理审判员李逸凡
  •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