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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段某某虚构自己认识中央领导、能帮人安排到中央工作的事实,后以给被害人张*的女儿张*乙安排到中央档案处工作需要经费为由,向张*骗取现金15000元,后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段某某供述;2、被害人张*陈述;证人李*、李*、张*等人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收条、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赃款,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段某某,男,1940年3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申晓君
  • 审判员张学艺
  • 代理审判员张宇
  • 书记员姜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