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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监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在法定审限内难以审结,报请洛阳*民法院,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冯*(另案处理)等人以婚姻诈骗的方法,数次从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佛崖乡草坡村村民石某某手中骗取现金37100元。被告人石某某和为其介绍对象的表哥崔某某因被骗而故意杀人,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但庭审中辩称,自己仅得款1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冯*(二人已判处刑罚)等人以婚姻诈骗的方法,数次从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佛崖乡草坡村村民石某某手中骗取现金37100元。石某某和为其介绍对象的表哥崔某某因被骗而故意杀人,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赃款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冯*供述;2、被害人石某某陈述;3、证人崔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并系共同犯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刘某某能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申晓君
  • 审判员张学艺
  • 人民陪审员岳星星
  • 书记员姜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