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新成立公司,股东变更,未实际出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实际出资到位才能变更?

更新时间:2017-10-08 20:21:25人浏览
问题描述:
认缴制下新成立公司,未取得任何收益,一自然人股东退出,其尚未实际出资,其股份及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另外自然人,其他2位自然人股东均同意,约定出让人相应股份(股权)的出资由受让人负责认缴出资到位。工商变更已完成,税务变更时,是否需将转让股份(股权)实际出资到位才能变更?按一般的理解,专管地税所要求实际出资到位后才能变更,按等价转让,不收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出资额计税20%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这样吗?
9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石建伟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咨询主管部门为准。
2015-01-07 15:02:13
谷友军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电话-139-1049-1366
双方同意,不需要。
2015-01-07 21:52:41
怀向阳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电话-199-1039-2975
咨询税务部门,,,
2015-01-07 21:58:23
公司企业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39953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10-08 20:21:25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136386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公司股权转让需变更的文件如下: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股权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内容,主要包括: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股权转让有什么手续  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6、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2016-12-09 20:15:14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83315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016-08-11 14:49:49
彭宇明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建议咨询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2015-01-07 15:40:08
李建成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到 税务局 咨询 办理。
2015-01-07 15:20:34
王汉勇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你好,建议咨询主管部门。
2015-01-07 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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