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签订劳动合同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0-05-30 20:36:12人浏览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是2010年3月8日入职A公司的,自入职起至5月24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通知我签订劳动合同.在5月24日当天,公司通知我离职,原因是我所学知识与工作经验太过于专不全面
在近三个月的工作中,公司给我定的工资是2000元/月,周六也在上班.
我与25日向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希望公司能给我按每月工资双倍赔偿\补发加班费\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代通知金,共计:赔偿金6000+加班费1728+补偿金2000+代通知金2000=11728元.
A公司与5月26日通过律师给我回复,如下:1、依照法律规定,双倍工资从第个月起算,该员工的第一条要求应当减少一个赔偿金。2、试用期内的员工,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证据解雇,需要支付赔偿金,按一年两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半年的一个月,该员工的提法不对。3、只有协商或者法定情况下解除才需要支付通知金,因此,该项员工提出支付代通知金不对。4、包月工资的员工,在一定的范围内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否则都可以要求加班费。加班时间由单位举证。
对于以上问题,烦请各位律师给我分析下,万分感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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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海律师
盟
服务地区-四川达州·电话-135-6817-8947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你有权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2010-05-30 2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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