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过世,房子没有改名,现在房子要动迁,兄姐来抢房子,我怎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0-01-11 20:41:1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与母亲共同居住在一幢日式公有房内,时间达23年多。户口也由1997年牵到该房处。老人一直由我一个人照顾直至2008年93岁时过世。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05]29号 2005年3月22日)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这处房子,我们全家户口落在这里已经12年,在我母亲过世后去房产办理更名的时候,房产办理业务的人员要求家里的兄弟姊妹签字同意变更到我的名下方可,否则不予变更。我查阅了全国的相关法律解释,没有得到予以支持的法律条款。但是房产的人说这是大连市政府的通知,没有法律条文。 现在房子已经开始动迁了,西岗区城区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和之前房产的态度一致,要求办理公证,要兄弟姐妹签字同意我继续住我才能住,可是我的哥哥和姐姐要2/3的动迁费才可以签字。我只有这一处房子,给了他们我就没有地方住了。 我的收入很低,确实拿不出那么多钱! 我非常迫切地需要您能帮我解决这次动迁的问题。 拜上!
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毛健民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你有权得到动迁补偿待遇。
2010-01-11 20:41:10
姜爱春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0]41号 2000年3月29日) 最近以来,随着房改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也相对增多。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生疏,以致出现了执行政策任意性和收费的随意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 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 2.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 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 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 四、夫妻离异,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五、申请房屋承租权过户应交验下列证件或证明: 1.承租权过户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 4.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 5.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 6.与原承租人同居者在二人以上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共同居住人同意其中一人可以过户的证明; 7.相关的法律文书。 六、重申单位内调直管公房一律由局房地政处受理,各房地产处按办理更名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私下更名和收取费用。单位内调直管公房,仍按(大房局发[1998)24号)规定执行。 七、各有关单位的领导要切实加强教育,提高房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遵守房地产职业道德,廉洁从政。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010-01-11 1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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