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春律师,毕业于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曾就职于保险公司,现为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法律顾问,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代写法律文书、代拟合同、公司章程等。成功处理的纠纷类型涉及房地产类、合同类、损害赔偿类、劳动争议类、公司类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2007年4月,陈女士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2008年1月,开发公司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里面有陈女士的名字。后来开发公司多次敦促陈女士签订2008年度劳动合同,陈女士均未理睬。无奈之下开发公司两次向陈女士发出敦促函,陈女士收到后均未回复。后开发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向陈女士现场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被解除劳动关系后,陈女士提请仲裁要求开发公司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开发公司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仲裁依法驳回了陈女士的请求。陈女士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公司已主动提出与陈女士续签劳动合同,陈女士未作出回应,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于开发公司,故对于陈女士主张开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陈女士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的请求,不予支持。
工人梁某为一家单位服务22年,却被单位告知劳动合同不再续签。而梁某认为单位应当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梁某于1985年进入北京市水利工程基础处理总队工作,并在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与水利工程总队签订了劳动合同。2002年水利工程总队改制,成立了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总队为该公司股东之一,梁某进入京水公司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2007年5月,京水公司通知梁某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梁某认为自己为单位服务长达22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于是梁某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认为京水公司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京水公司于是起诉至法院,认为梁某在该公司服务不满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法院审理认为,京水公司无法证明水利工程总队已经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梁某在水利工程总队的工作时间应计算在他为京水公司工作的时间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京水公司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名词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案例】2008年6月,买方与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子总价是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70万元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明确约定:买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二十天内,将首付款30万元支付给卖方,其余房款70万元支付方式由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按银行规定办理。买方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必须在三天内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如逾期,按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申请银行贷款的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如果逾期支付房款,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解除,将房屋退还。如果卖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收到的违约金,买方还要据实赔偿。后来由于银行不批准贷款,致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现在卖方要求买方要么继续自筹资金支付其余70万元来履行合同,要么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退房解除合同。卖方的理由很简单,贷不到房款那是你买方的事,不能自筹资金支付余款就得支付违约金。【法律分析】首先,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买方,买方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没有违约意思表示和违约的实际行为,银行不批贷款是因为买方以外的原因,因此卖方不能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法律服务】因为目前几乎98%的买受人购买商品房都是通过银行贷款来实现的,如果银行政策发生变化或者自己的工作发生变化,都会影响到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与本单位签订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银行的相关规定详细地向客户说明,必要时可建议客户先向银行咨询再决定是否签订购房合同。如果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办妥贷款,可约定一定比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一定期限还不能办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确定比例或数额的违约金。
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的发达,汽车逐渐普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大大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成为极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虽有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但是因此产生的巨额赔偿款,仍对肇事者的家庭造成巨大伤害,许多家庭为此举债,甚至导致家庭破裂。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款性质到底如何?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首先,分析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性质交通事故赔偿是因肇事者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属侵权之债。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其次,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其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其类型主要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所负债务;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看,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一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除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外,一般应视为个人债务。二看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也无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具体到论题,交通肇事所致赔偿属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如果夫妻一方驾车肇事用上述两个标准来判断,夫妻双方既无共同交通肇事之合意,更谈不上分享肇事(侵权)之债所带来的利益。故上述两则标准只能用来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判断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侵权之债,属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来分析。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案例】杨某(女)与何某(男)均为公司白领,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2008年3月份何某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一辆小桥车,在同事眼里婚姻生活相当滋润,但何某平时喜爱杯中之物,时常酒后驾车。2008年国庆节期间与同乡聚会时痛饮一番,凌晨驾车回家途径中撞死行人李某。经测试,何某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认定何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何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久,受害者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何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2万元,杨某拿出夫妻手头全部积蓄人民币10万元赔付受害方,尚差22万元未赔付。交通事故后,由于巨额民事赔偿,家庭经济困难,双方争吵不断。2009年9月份,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何某答辩同意离婚,但提出交通事故未付赔偿款21万元应作为共同债务分割。法律意见:作为杨某的代理律师,对于被告何某的答辩,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在于,对于被告平时酒后驾车行为,原告一直深恶痛绝、坚决反对,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必备要件之一是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本案交通事故虽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酒后驾车行为原告一直极力反对,且被告参加聚会驾车行为,系个人行为,更谈不上为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被告个人债务。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晚上外出聚会酒后驾车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夫妻家庭生活无关,一方实施与家庭生活无关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被告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违法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系由被告个人造成,属于被告个人债务。因此,被告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2004年2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第六条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起始日);(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教育与培训;(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劳动合同未约定起始日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90日;(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对延长的试用期限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应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试用期标准的劳动报酬。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有效部分的履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支付劳动报酬。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六条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变更前,要求变更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第十八条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九条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五)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当事人已就补偿或者保障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四条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六级以上伤残等级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十八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有关权利。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招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而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婚前债务,无需偿还
婚前所负债务,无需偿还
您好,可委托律师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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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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