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更新时间:2012-12-31 10:20:50人浏览
问题描述:
下班回家途中算工伤
10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刘同发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河北保定·电话-136-6331-0543
你好 本人非主要以上责任的属于工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2012-12-30 18:11:28
高宏图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河北保定·电话-158-3085-6666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是工伤。
2012-12-30 15:13:51
徐飞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江苏盐城·电话-138-1322-2996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是工伤。
2012-12-30 20:52:10
王林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河北保定·电话-134-6327-0151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是工伤。
2012-12-31 10:20:50
冉令涛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电话-139-3384-4800
机动车非主要责任的
2012-12-30 15:38:28
田洪涛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是工伤。
2012-12-30 20:58:18
闫建秋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如果是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2012-12-30 19:38:02
朱敏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保定
算工伤,从工伤保险中予以赔偿,没上工伤保险的,公司按照工伤待遇予以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 伤残补助金 1、伤残补助金(1级——4级)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2、伤残补助金(5级、6级)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3、伤残补助金(7级——10级)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伤残津贴(1级——4级)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伤残津贴(5级、6级)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伤残津贴(第43条) (1)标准: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2)要求: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 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6级)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10级)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 (一)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二)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四)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012-12-30 14:55:24
朱恩燕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你好。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是工伤。
2012-12-30 14:45:03
朱恩燕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你好。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是工伤。
2012-12-30 1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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