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更新时间:2017-06-10 07:27:36人浏览
问题描述:
A本村
B其他村
情况说明:政府在1956年左右把A村的争议地划给B村,1984年因耕作的不便,在粮食局主持下两村的村长进行了公余粮和水利的等问题的交接(此交接证明因时间久远不知是否存在),B村把争议地交还了A村,A村从接收开始起把土地包干到户,期满后大概在1991年左右把地搞成了鱼塘在村内进行发包(5年为一期)直到现在。因近期接上级的通知对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所以现在B村想要回争议地。我想问一下,此争议地究竟属于那条村的???注明:B村手头有份1984年前的分田手稿图,A村有1991年后的鱼塘合同和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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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7-06-10 07: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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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土地处理过程中,有6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2016-09-02 11: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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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土地确权处理过程中,还有经以下六大基本原则要遵守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其中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出来。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比如:荒废已久的土地就不计算在内了。
4.用作公益用地的情况处理。其中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这个处理方法是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由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获得审批而先出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一律不予进行确权处理
2014-09-04 19: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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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乡政府参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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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乡政府参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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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土地局申请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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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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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具体是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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