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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隆坝土地权属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01:05:38 人浏览

导读:

【案情】本案争议地叫杨燕隆坝,坐落在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的南面,天鹅坝的北面,面积122亩。1993年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水东开发区)为扩大虎头山的旅游区,向绿海经济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绿海联社)和绿海联社下属的王村仔一、二、三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

【案情】 本案争议地叫杨燕隆坝,坐落在茂名市水东经济 开发试验区的南面,天鹅坝的北面,面积122亩。1993年水东经济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水东开发区)为扩大虎头山的旅游区,向绿海经济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绿海联社)和绿海联社下属的王村仔一、二、三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王村仔社)依法征用杨燕隆坝的全部土地,签订了征地协议。在进行丈量土地时,晏镜经济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晏镜联社)提出杨燕隆坝的土地是该联社的,主张杨燕隆坝的土地权属,发生了争议纠纷。1993年3月29日晏镜联社向水东开发区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把杨燕隆坝的土地权属确定给联社。水东开发区1993年立案受理派员调查处理未果,将此案上交茂名市政府处理。

【处理】 茂名市人民政府查明:解放前,杨燕隆坝的土地是海尾滩涂,旧社会霞里村的大地主杨燕隆雇工堵坝围海尾垦滩涂成地,种植农作物,故该地方后人称谓杨燕隆坝。解放后,土改时把杨燕隆坝大部分土地分给王村仔社各农户耕种,其中有l0多亩土地分给晏镜联社农户耕种。1958年公社化时,霞里大队把属下王村仔社在杨燕隆坝的土地收归大队使用。1960年,绿海联社(原下坡大队后改绿海大队)从霞里大队分出,王村仔社和杨燕隆坝的土地也分到绿海联社管辖,绿海联社继续把杨燕隆坝的土地留给该联社使用。1962年绿海联社(原绿海大队)把杨燕隆坝土地45亩下放固定给王村仔社所有。王村仔社在1967年把晏镜联社在杨燕隆坝丢荒弃耕的15亩土地电拾来耕种。于1972~1974年期间,王村仔社把该社在杨燕隆坝的土地和拾耕晏镜联社在杨燕隆坝的土地进行了平整方格化种植水稻、红薯等作物。1987年,王村仔社又把在杨燕隆坝的土地全部开垦成虾塘养虾至1992年都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在1993年晏镜联社提出杨燕隆坝土地权属争议时,王村仔社提供了一九五三年电白县人民政府颁发给该社的杨燕隆坝土地所有证。

 绿海联社(原绿海大队)把杨燕隆坝留给该社使用的部份土地办了农场种植甘蔗等作物,靠近公路边的土地先后办起小型红砖厂、皮件厂、电器厂、纸厂、塑料厂等。1987年绿海联社拆掉厂房,把在杨燕隆坝的土地全部(60亩)挖成虾塘养虾,经营收益到征地前都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绿海联社提供1968~1980年有关杨燕隆坝土地每年的生产任务表,表上面积120亩与杨燕隆坝土地实地丈量面积122亩基本相等。

  1957年经南海大乡规划,由晏镜联社(原晏镜大队)两千多群众苦战7个月修筑天鹅坝堤是事实,使天鹅坝海尾(包括上脊岭村前)变成了土地。天鹅坝堤在外,杨燕隆坝堤在天鹅坝堤内的左侧,天鹅坝堤修筑好后,对杨燕隆坝堤和耕地都有保护作用。但杨燕隆坝的土地不是修筑好天鹅坝堤后新围垦的土地,更不是天鹅坝土地的一部分,而是解放前后的熟耕地。晏镜联社在杨燕隆坝的15亩土地于1966年丢荒弃耕,王村仔社在1967年抬来耕种到1992年,25年内晏镜联社都没有提出异议。1993年晏镜联社以修筑天鹅坝堤为由主张杨燕隆坝土地权属缺乏事实依据:[page]

经过多次协商无法解决。茂名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原土地管理局f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及其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属绿海联社所有的土地面积62亩。

(二)属王村仔一社所有的土地面积20亩。

  (三)属王村仔二社所有的面积18亩。

 (四)属王村仔三社所有的土地面积22亩。

绿海联社、王村仔一、二、三社和晏镜联社均接受上述处理决定。

【评 析】 l、此案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与此基本相同,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明确得出本案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水东开发区是不设立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也不设立人民政府的管理经济开发的处级单位,不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机关。水东开发区对此案进行初查后移送茂名市人民政府立案调查处理是正确的。

2、 对围垦海尾滩涂的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处理,要十分注意国家有关滩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山、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对围垦海尾濉涂的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必须按这一法律规定处理,即是土改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放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如果土改时已把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岭、滩涂分配给农民,人民政府又给农民发放了土地所有证的,所有权应属于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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