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怎样转让合法

更新时间:2024-04-09 15:44:53人浏览
问题描述:
农村自建房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怎样转让合法
6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刘江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电话-184-0230-3232
这个我不太清楚,你可以问问别人。不过我听说,农村自建房的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等。如果你的农村自建房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其他相关证件,那么转让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你在转让前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024-04-04 11:10:29
重庆天宸律所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电话-150-0232-6739
农村建房许可证无法过户,过户需要上交身份证、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村委会证明及村委会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需要填写房照过户申请表,有关部门登记核查后予以过户
2024-04-09 15:44:53
徐婕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电话-153-2040-1482
你好,是在宅基地房屋吗
2024-04-04 08:42:22
房已建好,因面积超出比较多,未办房产证
追问 2024-04-04 09:35:09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169360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可以转让。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 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4-04-03 16:53:25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92228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在建工程可以转让,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024-04-03 16:53:05
建筑工程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47857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在建工程可以转让,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024-04-03 16: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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