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年限:2010年—至今擅长领域:公司法务、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个人简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X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交流学者为诸多判决案例提供了众多宝贵意见。周勇同志在从事律师执业期间,精准研究刑事及各类民商事案件实务,高度熟悉司法裁判规则,能准确预测案件预判趋势,及时为委托人减少诉讼风险,大幅度提升胜诉率。在案件办理中,擅长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提取法律模型,理清逻辑,从证据细节处获得胜诉,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背景说明:资深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执业年限:2010年—至今擅长领域:公司法务、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个人简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X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交流学者为诸多判决案例提供了众多宝贵意见。周勇同志在从事律师执业期间,精准研究刑事及各类民商事案件实务,高度熟悉司法裁判规则,能准确预测案件预判趋势,及时为委托人减少诉讼风险,大幅度提升胜诉率。在案件办理中,擅长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提取法律模型,理清逻辑,从证据细节处获得胜诉,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背景说明:资深律师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某集团动力厂职工。2017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义忠,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8]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某、检察官助理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1在某某小学路口处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厮打中,李某朝王某1头、面部猛击数拳,致王某1双眼球钝伤、左侧眉弓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双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双眼球钝伤、左侧眉弓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双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医院诊断证明书、处警记录等书证;证人田某1、张某等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附近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酒后冲动致人伤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社会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1素不相识。2017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同事在某某小学路口处饮酒,被害人王某1饮酒后前往此处。期间,王某1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厮打中,李某朝王某1头、面部打击数拳,致王某1双眼球钝伤、左侧眉弓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双眼眶内壁骨折。经群众报警,民警赶到将二人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双眼球钝伤、左侧眉弓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双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1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王某1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110处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1月9日21时37分,报警人江某报警称:其亲属王某1在某某小学路口附近被他人殴打致伤。公安铁城分局庞歧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1均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后二人分别被送往天津某某职工医院就诊。同年11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将本案作为治安行政案件立案。同日民警到医院对李某进行询问,其如实交代了与王某1发生争执互相厮打,在此过程中打伤王某1头面部等处的事实经过,并表示不要求对本人伤情进行鉴定。后经鉴定,王某1的双眼球钝伤、左侧眉弓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双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公安铁城分局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并于当日通过电话传唤李某到案,李某接电话后主动到公安铁城分局庞歧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对本案事实供认不讳。公安铁城分局于同日对李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明,2017年11月9日晚,其到某某书报亭附近的小卖部想买盒烟,当时其喝了三两白酒,这时有两个人在书报亭附近喝酒,其与其中一个人争吵起来,后来其中一个用拳头打其脸部,用脚踹其胸部,还将其按在地上,其也还手了。后来他们跑了,过一会又回来了,其妹夫江某报警了,警察将其送到了医院。3、证人江某证言证明,王某1是其大舅哥。2017年11月9日21时20分左右,某某警务室旁一个开小卖部姓张的老板给赵某打电话说小刚和别人打架了,让其赶紧去,其就和赵某到了现场,看到王某1满脸是血躺在上,其就报警了。和王某1打架的人躺在警务室南侧的地上。后来警察来了,将二人都送到了医院。4、证人田某1证言证明,其是李彦兵的同事。2017年11月9日21时15分左右。其和李彦兵正在天津铁厂某某小学路口小报亭旁边的小卖部喝酒,一个男子过来要和李某喝酒,李某就让他喝了。该男子讲其在家里已经喝了有半斤酒,还指责李某喝酒喝的少,就和李某发生了口角,还抓着李某衣服不放,让他喝酒,双方摔倒了,其拉开他们,告诉李某别打架了,其就回家了。5、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1月9日21点多,其在自家小卖部休息,听到小卖部外面有吵闹声音,看到外面王某1和李某在拉扯,其出去后,二人已经打完了,小刚脸上流血了,让其给赵某打电话,其就给赵某打电话告知王某1和别人打架了。辨认笔录证明,通过辨认,张某从十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某就是和王某1打架的人。6、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7年11月9日21时20分左右,某某警务室旁一个开小卖部姓张的给其打电话,说小刚和别人打架了,当时江某在其家喝酒,其和江某就来到现场,看到王某1满脸是血躺在上,后来江某就报警了。7、天津某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天津某某职工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王某1的双眼球钝伤、左侧眉弓皮裂伤、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双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8、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明,对位于天津河东区天铁街某某小学路口的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9、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证明,李彦兵和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1人民币6万元,王某1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10、户籍证明信等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7年11月9日晚,其和朋友田某1在某某书报亭边喝酒,这时有个不认识的人,满身酒气,后来知道叫王某1,他坐到其二人旁边要酒喝,其就同意一起饮酒。其见白酒快喝完了,就说“咱们抓紧喝,喝完就散。”这时王某1就骂骂咧咧,还把其从小凳子上推倒在地,其就和他争吵起来,还互相拉扯衣服,对方用拳头打其额头,其用右拳头打了对方的面部,大概二三拳。其看到王某1脸上有血,后来有人拉架,其就跑了。王某1就追其,追到书报亭东侧,踹了其小腹部两脚,一会警察就到了。警察就把其送医院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王某1轻伤一级的后果,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冲突相互厮打后,留在现场等待处置,在民警对其询问时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构成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劣迹,仅因琐事一时冲动打伤被害人王某1,始终能够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又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较轻,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彦兵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原告姜某与被告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忠,被告天津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款270000元;3.判令被告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为标准赔偿原告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损失;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3月17日,被告某某大地公司以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270000元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在天津市某温泉小镇小区10号楼1门1201室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面积52.4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房屋于2018年12月31日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房款270000元,但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迟迟未能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原告经了解,该房屋并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等国家规定的销售商品房的必备证件,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被告某某大地公司辩称,合同及收据上的盖章都是另一被告某某大地公司盖的,与本被告无关,本被告认为原告应撤回对本被告的诉讼,房款也不是本被告收的。被告某某大地公司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7日,被告某某大地公司以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270000元购买坐落在天津市某某温泉小镇小区10号楼1门1201室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面积52.4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约定在原告交清全部房款后,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一次性向被告某某大地公司支付了房款270000元,被告某某大地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后被告未如期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故成讼。经查,涉案房屋的实际开发商为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某某大地公司为涉案房屋工程的总承包人,对涉案房屋并无销售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收据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告某某大地公司的行为未经该房屋权利人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且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告中航大地公司的行为拒绝追认,故被告某某大地公司的行为对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发生效力。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问题,未被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仅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原告可以依据该法律行为的内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某某大地公司无权代理且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追认,原告和被告某某大地公司签订的《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故原、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的《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返还房款270000元,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该购房款是由被告某某大地公司收取并开具收据,故应由被告某某大地公司返还原告。原告主张被告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为标准赔偿原告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被告某某大地公司给付原告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损失。因被告某某大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的《某温泉小镇购房合同》;二、被告某某大地(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姜某购房款270000元;三、被告某某大地(北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损失;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导读:人身伤害致人死亡的赔偿应当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款项在内。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损害发生时的证据材料、诊疗费用证明等。一、人身伤害致人死亡应如何赔偿人身伤害致人死亡应该赔偿这些费用: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5.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二、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有关损害发生的证据材料;2.受害人受损害程度的证据材料;3.要求赔偿医药费、住院费的,要提供医院病历、医院收费凭证;4.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5.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或法医学鉴定证明,并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6.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交通费凭证;7.要求给付营养费的,应提供医院证明;8.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因死亡所支付的丧葬费各类经济损失费或因受害人死亡而生前受抚养的人要求给付必要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丧葬费凭证及清单,受害人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9.要求雇主赔偿的,还应提供雇佣关系的证、材料。三、人身损害赔偿管辖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一般确定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法律快车提醒,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应诉管辖。依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导读:民法典宠物咬伤他人主人是有侵权责任的,宠物咬伤他人需要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的,也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一、民法典宠物咬伤他人主人是否有侵权责任民法典宠物咬伤他人主人是有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狗咬人了派出所不处理怎么办狗咬人了派出所不处理的,受害方可以去法院起诉饲养狗的一方,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动物侵权纠纷一般是民事案件,派出所一般是不会立案的。法律快车提醒,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般情形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三、动物侵权免责的情形法律规定了动物侵权的两种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敲打、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害,可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从而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2.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类似上述的情况,但是由第三人引起,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法占有人非法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动物的间接占有人也不纳入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
二、解除合同时效是多久解除合同时效一般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直接起诉他就可以了呀。不用再给他什么机会了,直接起诉就可以了,有没有欠条呢?
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呀。有合同。有劳动法保护你。
?这是什么情况呢?你可以说的更详细一些,是公司把顾客怎么买了?什么意思呢?顾顾客不是有消费的相关的凭证吗?
可能涉嫌帮信罪,被利用洗黑钱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这个很有可能就是遇到了诈骗,对方实际不对方实际不具备对方实际不具备这个对方实际不具备这个能力然后承诺对方实际不具备这个能力然后承诺你办对方实际不具备这个能力然后承诺你办这个事情然后把钱收了对方实际不具备这个能力,然后承诺你办这个事情,然后把钱收了,也没有办这个事情。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律师以专业的知识,为我解答所有的疑惑
用户评价:非常感谢律师的专业解答,让我知道了该怎么正确给自己维权,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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