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协商后依旧扰民,经环保投诉多次后依旧得不到有效的治理,我应该向什么部门可以继续求助
更新时间:2023-01-13 21:48:49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一名高三的学生,在走读过程中因租房隔壁是一家小型的制衣厂,在休息时间很吵,多次协商后依旧扰民,经环保投诉多次后依旧得不到有效的治理,我应该向什么部门可以继续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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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发生租房纠纷,是可以拨打当地房管局电话进行反映解决或者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解决的。或者到当地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反映。反映没有解决的,还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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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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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22: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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