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物业说要取消地面临时停车位,要业主签字同意,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没有地下停车位的业主?

更新时间:2019-08-27 16:07:01人浏览
问题描述:
小区地面原来规划有临时停车位,现在物业说要取消地面临时停车位,要业主签字同意,因为大分业主有地下停车位,小部分没有,所以大部分同意了,如果物业把地面停车位取消了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没有地下停车位的业主?
5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陈奇斌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福建厦门·电话-137-2089-0151
侵害了没有地下停车位的业主,可以起诉
2019-08-14 09:40:23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36418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2019-08-27 16:07:01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09172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一般来说,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通常会在售楼同时售卖车位;

不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车位问题发生纠纷首先需要弄清楚车位的归属,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2019-08-17 17:42:06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161939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小区地下停车位物权到底该归谁?如果有权出售或者出租,那事先它的产权就是清晰的,这时它的所有权是归开发商的。
也有些个别情况,业主在买房的时候公摊面积可能已包括了车库车位的公摊,如果能拿出这部分的书面证据,那这部分所有权肯定是归业主所有。
国家的物权法和很多地方法规都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些开发商以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书面通知了业主,且在有关的地方进行了公示,就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可以把车库车位卖给小区外的人。
2019-08-17 07:37:32
王常青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厦门
按建设局和规划局批的停车位使用
2019-08-14 1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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