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和哺乳期岗位变动及赔偿
更新时间:2020-01-30 21:46:03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在湖北工作,公司总部在深圳,现在遇到孕期岗位变动的相关纠纷,请您帮忙指导,谢谢!本人情况:200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2007年5月进入这个深圳的公司工作,2013年3月被公司任命为湖北区域销售总经理,2015年3月公司被北京的一个公司收购了,北京的公司希望我降岗(已经电话沟通了3次,并面谈一次也要求我降岗),原因是我马上要休产假了(我现在怀孕快8个月了,和我同样岗位的同事,要不拿到赔偿走人了,要不就是原岗位,或者更高的岗位,唯独我因为怀孕要降低岗位,并且我的销售业绩和增长在全国的排名中一直是前五,这明显是因为我怀孕而歧视我,不给我公平的待遇),所以我拒绝了,后期也和这个公司的CEO谈了,岗位不变任务加大,且把我原有的销售人员分散给别人管理了,所以现在他们希望我休假等到产假回来再谈。据我所知,公司是希望直接开了我的,因为确实没有给我安排岗位,因为我情况特殊,所以采用拖延和变岗的方式,最终以我不能胜任工作把我开除。我公司现有一个哺乳期的同事,现在已经双方协商谈了N+1的赔偿了,我产假回来应该也还是谈赔偿的问题。劳动法规定在三期范围内的女职工,若是企业辞退是可以赔偿2N+1的赔偿的,我想了解我怎么才能拿到我应有的赔偿。
5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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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辞退哺乳期员工要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是怎么算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哺乳期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又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赔偿金,标准一般为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 具体还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哺乳期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赔偿金,标准一般为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
2020-01-30 21: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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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2017-02-24 02: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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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015-10-24 09:33:47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你好,摊上这事挺烦的,不要影响心情,比较胎儿重要!
法律规定禁止单位在女职工三期之间解除劳动合同,若对方强行解除的完全可以申请其行为无效或双方协商满意后协议解除合同,具体赔偿数额看协商结果,但没有2N+1的规定!
建议请足产假,休完后再好好解决!如有其它问题可来电详询!
2015-04-07 2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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