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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卡拉OK领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7 23:30:44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之初,卡拉OK经营者的观望情绪浓重,为了敦促卡拉OK经营者尽快支付版权许可使用费,自2008年10月起,音集协对北京地区的百家KTV提起了系列侵权诉讼;随后在2010年借着全国开展的“双打行动”的强大声势,音集协又对北京的百余家侵

  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之初,卡拉OK经营者的观望情绪浓重,为了敦促卡拉OK经营者尽快支付版权许可使用费,自2008年10月起,音集协对北京地区的百家KTV提起了系列侵权诉讼;随后在2010年借着全国开展的“双打行动”的强大声势,音集协又对北京的百余家侵权大型KTV经营单位提起诉讼,掀起了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会员维权的风暴。随着这批案子的审结或者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结果,全国一些规模大、连锁性、经营比较规范的卡拉OK歌厅与音集协都签订了上缴版权使用费的协议,这表明大部分KTV已经从主观上有了版权保护意识,恶意使用卡拉OK音像节目现象正在逐渐减少。

  但是,从2009年下半年特别是2010年以来,一些相关权利代理公司以个体权利人的名义陆续在四川、湖北、广东以及北京等地针对卡拉OK歌厅提起了大规模诉讼,先后出现了华夏金马系列案、EQ系列案等数百起案件,其中涉及近百家已经向音集协交纳版权使用费的卡拉OK歌厅。部分已交付版权使用费的KTV经营者开始质疑:“缴了费,怎么还屡屡成为被告?难道缴费与不缴费一个样?”一些还没缴版权使用费的KTV经营者认为:不缴费是“明智选择”,反正也是被告!这一现象无形中又搅动了本已趋于平静的卡拉OK市场。

  如何看待此种现象,《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10月25日采访了音集协副总干事马继超。他分析说,音集协当初在对卡拉OK歌厅等大量使用作品的经营场所一般发放一揽子许可。这是由于涉及的权利人众多,且授权作品数量不断增加等因素。尽管音集协已经拥有足够多的会员,但也不可能100%拥有市场全部作品的授权。有人也许会提出,如果音集协在发放授权时告诉使用者:“协会只能解决使用作品中90%以上的权利,尚余10%以下的权利你自己想办法另外寻求授权”,这种做法听起来非常有道理,但实际操作中非常不现实,一般使用者会误认为,只要通过协会授权就可解决所有作品版权使用问题。为更好地培养使用者依法缴费习惯,促进卡拉OK作品版权许可业务的进展,音集协在开展工作之初,对歌厅所使用的作品发放了一揽子使用许可,对歌厅的授权也包括了个别非会员的作品,并承诺解决取得音集协授权后有可能产生的所有与一揽子许可有关的著作权问题。但是,如今随着收取工作的推进速度和成熟,音集协不再发放一揽子使用许可,并已明确告知KTV经营者:已向协会支付版权使用费及正在或将要办理签约交费手续的卡拉OK经营者,如有使用非会员唱片公司作品的,应立即删除,以避免受到可能的法律诉讼,音集协也不会再为他们承担非授权作品的延伸法律责任。因为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音集协的服务对象是会员,所开展的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也是与会员相关的。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对记者说,近年来发生在KTV行业突出的“诉讼产业化”现象,引人深思。脱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个体维权之举本无可厚非,因为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但是,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掀起的维权风暴、司法部门的高额审判赔付结果,令有些人看到了商机,有些人以投资人身份纷纷成立版权诉讼代理公司,他们从权利人手里买到权利后,并不是真正让权利人从作品中获取应得的报酬和良性传播作品,也不想通过正常渠道发放作品授权,而是通过层层承包、批量起诉而收取高额赔偿获利。这种所谓的维权风潮甚至可以称为“碰瓷性诉讼”,这种乱象让中国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更难上加难。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体权利人在卡拉OK版权领域提起诉讼的有效解决办法应该是司法实践的引导,让从事“碰瓷性诉讼”的人得不偿失。司法机关应高度关注如何实现保护权利和文化传播的平衡,如何通过司法实践引导建立和谐的授权机制。(中国新闻出版报 记者 赖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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